德恒研究
2015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出台两部专门针对掩隐罪的司法解释,2025年8月25日,在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仅四年后,“两高”又联合发布最新的专门针对掩隐罪的司法解释。这种针对单个罪名连续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刑事法律规制领域十分罕见。本文希望通过对“两高”2025年8月25日发布的新规与掩隐罪的历史条文进行比较。分析新规内容带来的具体变化,并结合新规内容的变化,探讨掩隐罪未来的刑事辩护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掩隐罪的历史沿革
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就对掩隐罪进行了刑法规制,后经1997年、2006年、2009年在刑法典内不断修正,成为现行刑法典中的掩隐罪。除2015年、2021年最高法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外,掩隐罪的刑事规制也散见于各专门法律法规之中:对“明知”既有列举式的规定,也有综合判断性规定;对机动车、油气设备、计算机系统数据、文物、窨井盖、水产品、药品、未爆弹药等不同犯罪对象进行过专门性规制。2025年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掩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
最初对于掩隐罪的规定
1979年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大行为方式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法定刑调整为并处或单处罚金,增强对赃物犯罪的打击力度。
1997修正后: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该罪行为方式归纳为“掩饰、隐瞒”,刑法典中的“掩隐罪”由此而来;
增设“情节严重”档,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犯罪对象扩展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涵盖孳息、租金等;
行为方式增加“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如居间介绍买卖、加工、提供资金账户等。
2006修正后: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增加单位犯罪条款,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与现行《刑法》保持一致。
2009修正后:
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2021年)最高法司法解释
明确入罪标准(如一年内再犯、涉及特定财物等);
细化“情节严重”情形(如掩饰金额、妨害司法追查等);
规范“明知”的认定,结合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25年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1 入罪标准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删去了“量化标准和具体情形”,改为“综合判断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犯罪情节、后果及法益侵害程度”的入罪标准。
影响:
(1)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即使数额较小,但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电信诈骗)、后果严重、行为危害突出(如文物、油气设备),仍可定罪。
(2)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如两卡犯罪)即使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起诉或免罚。
这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既能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的目的,集中司法资源揪出掩隐犯罪中造成极大社会危害的上游罪犯。也能避免机械地适用“唯数额论”,避免将打击犯罪的司法资源大量消耗在法律意识淡薄,易受利益诱惑参与犯罪的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如出租、出售银行卡获取小额报酬的“卡农”。
2 量刑标准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情节严重”的标准由统一的10万元改为“普通犯罪”50万元(如诈骗罪、盗窃罪),“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500万元(如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提高了第二档法定刑(3-7年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且具备5种法定情形才可构成情节严重。
影响:法定刑升格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的提高是掩隐罪在刑事法律中体系性的表现,避免掩隐罪的量刑高于法益侵害性更大的上游犯罪(如收赃人刑罚高于盗赃人)。
3 量刑情节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增加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
影响:新增从轻处罚条款,即使未达到立功的条件,也可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既是对掩隐罪的犯罪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激励,也能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追赃挽损。
4 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和影响
变化:
(1)对“明知”认定标准的明确化。25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明知”的认定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将行为手段增加为“任何”的方式。
影响:
(1)对于“明知”的认定方式由列举式改为综合审查判断最早出现在2018年①,2022年②两高继续沿袭了综合审查判断的思路的同时也列明了便于司法实践认定的具体情形。2025司法解释在掩隐罪专门性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综合审查判断的认定标准,并限缩推定适用,强调证据裁判。明确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诉讼活动,综合审查判断的认定方式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任何”二字的增加,体现了对社会发展需求适应。社会不断变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掩隐的行为手段也不断丰富。司法解释范围的增加,体现了对犯罪手段隐形变异趋势的适应,强化对洗钱类犯罪的全面打击。
①参见: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掩隐罪“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②参见:2022年8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掩隐罪中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施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涉案文物外观形态、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掩隐”新规对刑辩工作的影响
第一,“明知”的认定将成为诉辩争锋的主要焦点。25年司法解释明确采用综合审查方式认定“明知”,并明确了7项判断因素: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其供述和辩解。使得辩护人在主观上的辩护可以按图索骥,重点审查,且认定方式的综合化也使得理解的角度更加多元,辩护空间更为广阔。
第二,犯罪数额的认定在辩护工作中的权重增加。新规之前,10元的犯罪数额就可达到第二档法定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远超10万元的犯罪数额的辩护并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但新规之后数额幅度的提高,计算涉案数额具有重大意义。若可将司法审计意见中不合理的部分减去,将涉案数额锁定在50万元或500万元以下,就可以将当事人从“情节严重”拉回“基础刑档”,甚至争取不起诉。
第三,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法益侵害的辩护空间增大。新规删去了“量化标准和具体情形”,综合考虑上游犯罪性质,这无疑是控诉裁量权和审判裁量权的扩张。辩护人可以通过深究法益侵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作用不大的行为人,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参考法条
①参见: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8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②参见:2007年5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③参见:2007年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④参见:2011年8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⑤参见:2015年12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筹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著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8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⑥参见: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⑦参见:2020年12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意见》。
⑧参见:2022年3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⑨参见:2022年10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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