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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合肥律师成功代理某地级市首例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文字:[大][中][小] 2024/1/17     浏览次数:    

  近日,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代理的涉及某新三板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二审案件,在委托人乙某作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全部败诉的情况下成功改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甲某作为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拟将持有的近半数股份转让给乙某,双方就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在遵守《公司法》相关上市公司任职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性规定前提下,在二年内将拟转让的股权完成过户。……具体过户时间以督导券商通知为准”。同时,甲乙双方还签订了其它合作协议。前述协议签订后,虽然乙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等款项,并实际参与了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又陆续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因乙某暂不符合新三板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该股份转让未能办理交割手续。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乙某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乙某是某公司股东,并要求某公司和甲某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甲某提起反诉: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甲某和某公司退还乙某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审判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因乙某不具备受让案涉股份资格等原因,案涉交易未能由某公司报相关部门和全国股权转公司审核批准,因而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甲某和某公司退还乙某已支付款项及利息,驳回了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乙某面临《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遭受巨额损失的风险。德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组成了以窦超律师和张鹏律师为主要成员的应诉团队,在对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新三板各项交易规则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分析,提出了全面专业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德恒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为案涉协议履行现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协议不满足解除条件。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驳回甲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据了解,该案件系案涉地级市管辖法院的第一例涉及新三板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德恒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全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定、新三板公司股份转让交易规则、新三板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为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专业支撑。德恒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赢得了法院的肯定和客户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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